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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船员考试、评估和发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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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船员考试、评估和发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
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  作者:佚名   发布时间:2011年01月18日 [119]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
海船员[2008]352

关于船员考试、评估和发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
各直属海事局:
   为提高船员素质,加强船员管理,促进船员队伍发展,深入贯彻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一、关于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
(一)有关高级船员见习事宜
通过海船三副、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,应当在船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见习,其中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或轮机的见习经历。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发海船三副、三管轮适任证书时,应认真核查申请人员的上述见习资历。
通过海船船长、轮机长、大副、大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,在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前,应当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任职前见习。
(二)有关航海院校在校学生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事宜
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参加船员适任考试、评估,由所在的院校统一组织报名。
学生首次参加船员适任考试、评估前,应当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,并取得培训合格证。
学生在校期间首次参加船员适任考试、评估,按照初考标准收取考试费,其后参加其余科目/项目的第一次考试、评估时,不再收取考试费。补考(不限科目/项目)均按照补考标准收取考试费。
学生毕业时考试、评估未完全通过的,毕业后可按照在校生的相关规定,继续参加补考。
(三)有关函授事宜
开办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院校,应当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,并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》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,且该体系应当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。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,院校应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。
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的现职船员方可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。上述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现职船员,必须取得毕业证书后,才能申请参加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。
(四)海船三副、三管轮晋升二副、二管轮,在200841前海上资历不足12个月的海船三副、三管轮,晋升二副、二管轮时需要具有18个月的海上资历。
(五)在200221前取得丁类适任证书并满足海上资历要求的高级船员,按照目前持有的适任证书上载明的职务,申请参加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的考试和评估时不受中专学历的限制。但上述船员不得申请丙类一等适任证书,且在申请丙类二等适任证书时最高只能申请大副、大管轮职务。
二、液货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换证,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相应液货船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的,不受学历要求的限制。
三、有关非航海专业毕业生参加海员培训问题
理学、工学、农学、医学、管理学五个门类的非航海专业毕业生,可以按照《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》,在主管机关备案的航海院校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全日制海员培训后,申请参加海船船员三副、三管轮适任考试、评估和发证。法学门类中的法学专业、文学门类中的英语专业的非航海专业毕业生,可以按照《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》,在主管机关备案的航海院校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全日制海员培训后,申请参加海船船员三副适任考试、评估和发证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OO八年八月十一日
主题词:船员考试发证通知
抄送:有关航海院校

校对:李大泽


文章分类: 政策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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